關於釋字760...
1.人事條例第11條第2項沒有宣告違憲。而是說規範不足形成漏洞要有補救措施。
2.警大仍是警官養成中心地位沒有改變,要有警大受訓及格或是學歷,才可以出任警政三階以上之職務沒有變更。
3.本次解釋之重點是針對99年之前三等筆試錄取之人,100年後的不受影響。
4.是否所有99年前的3等考試都可以受惠?目前不確定,依據學理應是如此解釋,但目前眼下急迫的是,那些救濟的17個人會優先,畢竟目前他們是效力所及。
5.是否所有特訓班皆可以比附援引?大法官沒明白說但依據學理應是可以,然實際作為要看後續行政院與考試院之決定。
6.警政署以:場地不足、巡官數有限作為理由已經被大法官駁斥,但大法官不敢介入人事任命權。
7.是否出任警正三階之職務大法官認為這是人事權,由機關擇優選取,只是要給這些救濟的人有被選取的訓練機會。(個人以為這會是伏筆)
推知,6個月內會送警大受訓的會有17個救濟人,但是否只有17個要看後續,我是希望都去拉,特訓班可否職接任巡官?大法官沒說。
影響:就是巡官缺額的分配,對整體人事制度沒有改變。